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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2日向社會發布了由公安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審稿)》,與剛剛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危險駕駛罪等進行了銜接,并針對當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實踐中存在的非法買賣交通違法記分等突出問題予以了規定。
在與“刑九”銜接方面,由于“刑九”的危險駕駛罪中增加了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為了與這一規定相銜接,《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過去行政處罰偏輕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對原來缺乏相應法律責任的部分予以了補充。
執法實踐中一些違法人員以他人名義頂替實際駕駛人接受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借此牟取經濟利益,進而產生買賣交通違法記分的“黃牛”非法中介,目前查處這類違法行為無法可依。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此次修改,擬規定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罰款。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從中牟取經濟利益,被處罰后再犯的,以及組織、介紹他人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拘留并罰款,有駕駛證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12月2日前,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對送審稿提出意見。